从自然状态到国家

avilliai Lv3

从自然状态到国家

思考国家的一个自然而然的起点就是追问:如果没有国家会怎样?而为此进行的思想实验,既是设想一种虚拟的自然状态,社会契约理论的论证出发点是即是自然状态,基于社会契约理论对当今的国家进行合理性辩护,其致命问题在于,作为一个思想实验,社会契约假设了一种“历史性”的过程来证成国家,这样的论证思路本身恰恰是非历史的,尽管如此,社会契约仍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我们为什么要服从国家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将对几位重要思想家的自然状态理论进行探讨。

自然状态并非近代的独创

首先要明确的是,自然状态并非近代思想家的首创,对自然状态的描述最早可以见于古罗马哲学家塞涅卡(前3-65),塞涅卡从斯多葛学派的观点出发,认为社会是人类在其出现之日的共同体,它“持续了相当⻓的时间,直⾄被⼈的贪欲所⽡解,⼈们因此⽽陷⼊贫困,即便那些在此过程中在财产上致富的⼈也⼀样。”
在塞涅卡的理论中,国家和自然状态是对立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和平幸福的状态,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平等互助、财产公有,个体既是能够实现道德完善的单位,因为人们不知道何者为恶,那些有能力的人则作为大众的公仆服务大众,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不需要法律和暴力的强制。而国家和政治社会恰恰是人类道德堕落的产物,尤其是私有财产的出现,催生了人的贪欲,人们彼此争斗并且互相防范,法律和以暴力为特征的国家则是这一过程的最终结果。
国家和道德之间已经分离,二者不再形成一个完整的统一体,这一对自然状态的论述使塞涅卡的理论同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古希腊思想家的理论区分开来,国家的伦理光环开始褪去。而塞涅卡的理论,同样也对卢梭的理论产生了重大影响。

霍布斯的自然状态

霍布斯认为的自然状态与其他思想家最显著的差异在于,霍布斯认为的自然状态是一种战争状态,在无政府的状态下,人性会不可避免地将我们带向冲突。霍布斯亲历了1642-1651的英国内战,对社会变革时期无政府状态的恐惧以及对构建一个强大主权者的追求,构成了其政治理论的重要内容。

霍布斯流亡欧陆期间的经历可以为我们理解霍布斯的理论提供另一个抓手,英国革命爆发后,霍布斯流亡到法国,成为威尔士王子的数学教师,并在流亡期间结识了笛卡尔等著名科学家,因而对近代自然科学尤其是几何学演绎法产生了浓厚兴趣,并且试图以同样方法构筑一个包罗万象的知识体系,甚至其本人有时也将自己作为自然科学家,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理论同样可以被视为一种几何演绎法的应用。
在霍布斯的理论中,理论的前提是人的身体是一副机器,不断地追求幸福和避免死亡。在这一基本前提下,霍布斯对自然状态做出了三种假定,首先是自然平等假定,即人们的暴力潜能基本相等;其次是资源稀缺假定,即自然状态下“益品”是稀缺的;最后是不确定性假定,即没有谁能够避免遭受攻击的可能。
在这一前提和基本假定的基础上,霍布斯认为,人为了追求幸福,不得不寻求权力,不仅是因为人永远不可能满足,还因为如果不追求权力,就连现有的获得美好生活的手段都无法保持,而人们不仅寻求当下的满足,还会寻求权力以满足未来的任何可能欲求,同时,也是为了作为满足未来需要的防护手段,人就会攻击他人。即当主体认识到自然状态下攻击他人往往是获得(或保持)其想要之物最可靠的方式时,攻击的动机就出现了。霍布斯的理论带有很强的机械唯物论色彩,但对自然状态的几何学演绎无疑也是十分精彩的。

霍布斯理论的另一个特殊之处在于其对自然法的论述,霍布斯不将他的自然法描述为道德法则,而是将其看作由理性推导出的结论或定理。第一条“基本法则”是:“每个人只要有望实现和平就应该力求和平;不能实现和平时, 就可以寻求并利用战争的一切助力和有利条件。”而第二条自然法要我们放弃对所有事物的权利,只要他人也愿意放弃,而且,每个人“允许别人拥有多少针对他的自由,就应该满足于自己拥有多少针对别人的自由”。
这里看上去似乎存在矛盾,即理性“既要“和平”又要“战争?对这一问题进行解答的一个可能的解释路径是通过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进行解释,思考囚徒困境的重复博弈状况就可以很容易理解这一点,由于篇幅限制在此不再赘述。
而利维坦的诞生,则可以被视为一种重复博弈的最终结果,通过创立一个“主权者”,严厉惩罚那些不服从自然法的人,提供一整套可信的外部承诺机制,使人们得以遵循自然法而不面临危险。在霍布斯的理论中,主权是不受约束的,实际上契约仅对订立契约的被统治者具有约束力,这并非霍布斯的疏忽,而是为了避免任何再次陷入战争状态的可能,这也是主权者存在的唯一目的。但也引出了新的反抗权的问题,霍布斯强调“臣民对于主权者的义务应当理解为只存在于主权者能用以保护他们的权力持续存在的时候…..服从的目的是保护”,联系到英国革命的实际情况,霍布斯的理论在这里是十分暧昧不清的。

洛克的自然状态理论

洛克的自然状态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迥异,在洛克的自然状态下,尽管自然状态是自由的状态,却不是完全放任的状态,自然法对所有人施加义务,而自由则是做自然法允许之事的自由;不同于霍布斯强调人暴力潜能的平等,洛克强调没有人有自然权利让别人臣服于自己;洛克的理论无疑带有某种神学层面的因素,在自然状态下,人作为上帝的造物,有一种显而易见的义务,即不要伤害他人,以及帮助他人的义务。

洛克的理论中,自然法具有理性的、道德和宗教的双重力量。在这一基础上,洛克提出了自然权利理论,即认为人根据自然法享有基本自然权利,包括自由权、财产权和生命权,人们之所以订立契约建立政府也是为了保护这些权利,也是政府的合法性来源。自然权利理论构成了后来自由主义的重要根基,但其本身的问题也很明显,自然权利理论声称自然权利是基本的、根本性的或公理性的,这使得这种理论看上去很严谨且讲原则,但实际上,我们没有任何更具根本性的论据来为这些权利辩护。如功利主义者边沁所言:“在我看来,权利是法律的孩子……自然权利是一个根本没有父亲的儿子。”这样一种不依赖国家法律的权利如同”高跷上的胡言乱语“。话虽如此,自然权利确实推动了历史的发展,但从历史的角度看,恰恰是洛克开始的自由主义理论,彻底解除了无限制的资本主义占有一直以来的受到的道德上的约束。

洛克的自然状态近乎一种完美的状态,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平等地拥有自然法赋予的惩罚权,洛克期望人们会联合起来惩罚违法者,但他也看到,自然状态的首要缺陷恰恰在于”执行正义“,洛克将其视为自然状态的首要不便,为了防止这一问题,他只有假设自然状态下资源具有某种无限性并设定了几乎完全脱离现实的“洛克条件”,回避了极为重要的分配问题,与洛克几乎同时代的托马斯·莫尔则揭露了“羊吃人运动”所展示的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所带有的巨大的不平等,结合当时历史状况,我们很容易看出洛克的理论实际上构成了对原始积累时期的资产阶级的一种辩护。

因而,就像⻨克弗逊总结的那样,洛克的理论为现代资本主义经济奠定了理论基础,因为这⼀理论的“惊⼈成就是把财产权建⽴在⾃然权利与⾃然法基础之上,然后⼜取消了⾃然法对权利的⼀切限制”;其最终结果是“彻底解除了⽆限制的资本主义占有⼀直以来受到的道德上约束。”

  • 标题: 从自然状态到国家
  • 作者: avilliai
  • 创建于 : 2024-07-01 11:45:14
  • 更新于 : 2024-08-05 19:02:22
  • 链接: https://avilliai.github.io/2024/07/01/自然状态/
  • 版权声明: 本文章采用 CC BY-NC-SA 4.0 进行许可。
评论